(2017)沪0114民初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晓静与张明、张全生等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静,张明,张全生,沈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961号原告:张晓静,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董兵(实习),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全生,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沈培芳,女,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原告张晓静与被告张明、张全生、沈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瑛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