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李军与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李军,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309号原告:宋李军。被告:原伟。原告宋李军与被告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宋李军负担。审判员  马谭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