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李军与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李军,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309号原告:宋李军。被告:原伟。原告宋李军与被告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宋李军负担。审判员 马谭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