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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伟辉与被上诉人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辉,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辉,男,住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赵伟辉与被上诉人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伟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上诉人赵伟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