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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娥香、黄小辉等与严隆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娥香,黄小辉,赵云霞,黄达财,严隆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万载县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65号原告:刘娥香,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原告:黄小辉,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原告:赵云霞,女,193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原告:黄达财,男,193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被告:严隆勇,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工商注册号:360100120000437。法定代表人:张文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载县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工商注册号:360922210020041。法定代表人:熊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娥香、黄小辉、赵云霞、黄达财与被告严隆勇、万载县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严隆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娥香、黄小辉、赵云霞、黄达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娥香、黄小辉、赵云霞、黄达财撤回对被告严隆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建人民陪审员  彭世峰人民陪审员  彭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