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81民初273号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利,公司法律事务部。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贺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