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鲁丰凡与郑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丰凡,郑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230号原告:鲁丰凡,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郑吉刚,男,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丰凡与被告郑吉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所诉主体错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丰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忠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