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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鲁丰凡与郑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丰凡,郑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230号原告:鲁丰凡,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郑吉刚,男,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丰凡与被告郑吉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所诉主体错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丰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忠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