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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镇丰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镇丰矿业有限公司,张子洋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255号原告:XX,男,生于1975年8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镇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龙池村迎春组。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786892425D。法定代表人:石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子洋,男,生于1962年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XX诉被告重庆镇丰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子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