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海福、姚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福,姚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323号申请人:黄海福,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姚荔红,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黄海福与被申请人姚荔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海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荔红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xx(房屋所有权证号Cxx,查封价值以230643元为限)的房产。申请人黄海福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海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荔红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Cxx,查封价值以230643元为限)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3元,由申请人黄海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