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本生、万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生,万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83号申请人:刘本生,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万云清,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县,。原告刘本生与被告万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本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云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其提供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本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万云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万云清名下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刘本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