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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炎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炎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43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灵云,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雷炎祯,男,194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炎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