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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盛长与汪东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盛长,汪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周盛长,男,193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宗,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资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汪东,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资中县,现住资中县。再审申请人周盛长因与被申请人汪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盛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    朗审判员 张    畅审判员 车  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娇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