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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2238号原告: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鼓楼大街与人民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李文竑,系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系宁夏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青铜峡市大坝镇滑石沟村五组。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林,系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