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杨金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花,张得兵,王平,马妮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异26号异议人(案外人):杨金花,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挺婷,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得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王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马妮娅,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得兵对被申请人王平、马妮娅诉讼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杨金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金花称,2007年7月28日,其与王平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平将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23号1单元7层701室房屋出卖给杨金花,合同约定:房款共计17.6万元,先支付定金6000元,交付房屋时支付房款16万元,剩余房款1万元待房屋过户,取得产权证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杨金花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2007年8月9日,王平将房屋交付杨金花居住使用,2016年左右王平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其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杨金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双方没有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屋由杨金华实际占有居住使用,双方买卖行为有效。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平路123号1单元7层701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查明,申请人张得兵与被申请人王平、马妮娅因民间借贷纠纷,张得兵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王平、马妮娅名下50.6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甘0104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王平、马妮娅名下50.6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王平名下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978号,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平路123号1单元7层701室房屋的抵押,变卖等相关手续。另查,2007年7月28日,杨金花与王平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平将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平路123号1单元7层701室房屋,以17.6万元价格出售给杨金花。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平名下,实际业主系王平,该房屋应当属王平所有。本院依据(2017)甘0104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在查封、冻结涉案房屋的抵押,变卖等相关手续时,该房屋在王平名下。因此,本院执行措施正确。故异议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金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韩晓蕾审 判 员 蔡春晓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