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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翠凤、夏玉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凤,夏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凤,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夏玉山,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张翠凤与夏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玉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夏玉山尚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玉山收入124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