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建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巨新生、何正权、梁俊川、何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建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巨新生,何正权,梁俊川,何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肖勇,经理。被执行人巨新生。被执行人何正权。被执行人梁俊川。被执行人何建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巨新生、何正权、梁俊川、何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5554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