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蔺恩情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9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北蔺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蔺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北蔺村,住该村***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蔺滕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距离其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