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应霞申请认定蒋其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应霞,蒋其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特63号申请人:罗应霞(系被申请人蒋其苗妻子),女,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其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指定代理人:蒋生香(系被申请人蒋其苗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罗应霞申请认定蒋其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应霞称,蒋其苗是其丈夫。2016年11月15日因跌倒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叶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后虽经多方治疗,目前仍无自主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经鉴定,蒋其苗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蒋其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生香为监护人。指定代理人蒋生香称,申请人所述是实,亦同意担任蒋其苗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某(未成年),2008年2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指定代理人蒋生香系被申请人蒋其苗父亲。2016年11月15日,蒋其苗因跌倒致头部受伤。后经多方治疗,目前仍处于意志丧失,无自知力状态。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在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其苗目前的状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构成要件,申请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蒋生香作为被申请人的父亲,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蒋其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蒋生香为蒋其苗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江涛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