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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34号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城关镇金玉龙城小区1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760342581。法定代表人:王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嵩英,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黎黎,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白族,学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织金县金玉龙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月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玉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