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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谢功伟、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谢功伟,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功伟,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杨小英,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功伟、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功伟、杨小英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功伟、杨小英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建材大市场(鑫信广场)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康房字第×××××、×××××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联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