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同林、傅发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同林,傅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蔡同林,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傅发生,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同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