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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43号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荔园工业区。主要负责人:涂美群,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沁东村夏新2号。法定代表人:姚爱华,该公司执业董事。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644.67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省宝盛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644.67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83元,由莆田市荔城区顺兴纸塑彩印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