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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其富、周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其富,周莉,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周其富,男,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周莉,女,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其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其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