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宏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刑初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宏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思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昌进,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宏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在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铭、藤树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宏强及指定辩护人黄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宏强经常酒后殴打其母被害人田某1。2017年1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谢宏强酒后经过田某1独自居住的老房子时辱骂田某1,并与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宏强从院坝里捡起一根木棒多次殴打田某1四肢及躯干,见被害人伤重昏迷后,将其抱回屋里床上。当晚20时许,被告人谢宏强向亲属谎称被害人田某1喝农药致死。闻讯赶来的亲属发现田某1已经死亡,怀疑被谢宏强殴打致死,田某1的弟弟田某2通知他人报警,谢宏强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死者田某1系生前被钝器打击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骨折、右肺破裂、左肺挫伤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且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结合被告人平时殴打被害人的情况,请公正判处。被告人谢宏强辩称,案发时自己喝酒醉了,不知打的部位,犯罪后非常后悔,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宏强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其主观上没有致死被害人的想法,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宏强经常酒后殴打家人,其妻子张某于2016年独自外出务工,谢宏强之母被害人田某1在老房子独自居住。2017年1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谢宏强酒后经过田某1居住的老房子时辱骂从屋里走出来的田某1,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宏强从院坝里捡起一根木棒多次殴打田某1四肢及躯干部位,见被害人伤重昏迷后,将其抱回屋里床上。当晚20时许,被告人谢宏强向亲属谎称田某1喝药致死,闻讯赶来的亲属发现田某1已经死亡,怀疑系被谢宏强殴打致死,田某1的弟弟田某2通知他人报警。谢宏强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死者田某1系生前被钝器打击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骨折、右肺破裂、左肺挫伤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作案工具木棒一根,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7年1月30日23时19分,代某打110电话报警称思南县凉水井镇青杠林村石盆组村民田某1在家中被人打死,其中谢宏强有重大作案嫌疑。该局次日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载明谢宏强是出生时间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4、思南县公安局民���丁某、代飞宇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7年1月30日23时19分,该局接到代某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于23时50分许在凉水井镇青杠林村石盆组高速公路桥旁边的水泥路上将谢宏强抓获。因谢宏强被抓时呈醉酒状态,民警将其控制后带到凉水井派出所办案区抽血后约束至酒醒。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2017年1月31日,经检查,谢宏强右手大鱼际见0.6×0.5cm皮肤挫裂伤;右手中指第一指节背侧见0.8×0.5cm皮肤挫裂伤;右前臂背侧见一横条形深色痕。检查过程中提取谢宏强双手十指指甲备检。6、思南县凉水井镇卫生院划价单,载明田某1因多部位损伤于2016年12月11日在该院治疗。(二)证人证言1、田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22时许,我得知我三姐田某1在家中去世的消息后,过去看见田某1躺在她家老屋子的床上,双手和嘴角都有血。我就问���宏强是不是他打死的,谢宏强一开始说田某1是吃药死的,后又说是田某1是被他打后再吃药死的。我说就是被打死的,谢宏强就非常生气地说“有哪个敢告我,老子最多坐二十年牢,出来搞死他”。这时我打电话给我女婿代某,代某说要看谢宏强的态度,我说他态度太差,然后我就叫代某打110报警了。田某1非常溺爱其子谢宏强。谢宏强和酒后经常打田某1,一开始我们还去讲谢宏强。后来田某1叫我们对谢宏强重话都不要讲,否则她的日子不好过。有一次谢宏强把田某1打住院被派出所抓起来了,田某1还去派出所求情要求放人。2、代某的证言,案发当天23时许,我岳父田某2打电话给我说田某1在思南县凉水井青杠林家中被谢宏强打死了,于是我就打110报警了。3、谢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我和丈夫周某1、儿子周某2、儿媳蒲某等人到我母亲田某1家��拜年。17时许,我们在我弟谢宏强家新房子饭吃时,谢宏强和周林都喝酒了。饭后,我母亲说她要回老房子了,再不去就去不成了。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20时许,谢宏强打电话给我说田某1死了。我们去看见母亲躺在老房子的床上,嘴唇上有血,已经死了。谢宏强在他新房子里。一会儿,我舅田某2等人来问田某1是怎么死的,谢宏强说是吃药死的。田某2认为是被谢宏强打死的,但谢宏强不承认,当时谢宏强还说醉酒的,裤子都尿湿了。然后我舅他们就报警了。我母亲还说除夕那天,谢宏强喝醉酒后,她就躲起来了。我还听人说谢宏强喝酒后要打田某1。还有去年冬天,我母亲打电话叫我去看她,并说再不去就见不着她了。4、蒲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我和丈夫周某2一家人到我外婆田某1家去拜年,17时许,我们吃完饭后田某1就先回她的老房子,接着我们也���去了。20时许,谢宏强打电话给谢某1说田某1吃药死了。我们去看见母亲躺在老房子的床上已经死了,嘴唇和手上都有像被擦拭过的血迹。谢宏强在他新房子里醉酒的,走路都走不稳,他说田某1是吃药死的。然后我舅公他们就报警了。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他母亲田某1。5、周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17时许,我们在我舅谢宏强家吃完晚饭准备离开时,我外婆田某1说她要上老房子去藏起,怕谢宏强打她。19时40分许,谢宏强就打电话给我母亲谢某1说我外婆吃药死了。我们去看见田某1躺在床上已经没有呼吸了。谢宏强还醉酒,他一会儿说田某1是服药了,一会儿说是被他打了,一会儿又说是他把田某1抱进屋的。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田某1。6、李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20时许,我母亲谢宏香打电话给我说我外婆田某1死了。我去外婆住的老房子里时,我看见我外婆斜躺在床上,手和嘴上都有血迹。谢宏强在他的新房子里,是醉酒的。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田某1。7、田某3、田某4的证言,案发当天我们去质问谢宏强时,他说他打了田某1,我们去看了田某1,嘴里和左手上有血迹脸上是肿的。谢宏强喝酒醉的,在说酒话。田某3还证实,他听谢宏强讲最多坐二十年牢。8、谢某2、谢某3的证言,我爸爸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我奶奶田某1。案发当天19时许,天已经黑了,但路灯亮着,我们在我家老房子上面厨房边的竹林处玩时,看见我爸爸在老房子院坝苕坑那里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朝我奶奶身上乱打,我奶奶一边呻吟一边叫我爸爸不要打她了。我爸爸蹲在地上抽了一支烟后又用木棒打我奶奶。我就和弟弟去找我哥谢仁发来帮忙拖。我们回来时看见我爸爸已经骑车下新房子去了,奶奶躺在老房子的床上已经没有呼��了。9、田某5的证言,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他的母亲及妻子,其妻两年前已经出去打工了。10、周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我们一家人去岳母田某1家拜年。17时许吃饭时,我和谢宏强各自喝了约一两白酒。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他的母亲田某1和妻子张某。2016年冬天,谢宏强把张某锁在家里三四天,田某1悄悄地给张某送饭,后田某1把张某放走了,谢宏强用刀把田某1的手和背部砍伤住院了。11、张某的证言,谢宏强喝酒后就控制不住自己,要打我和田某1。谢宏强喝酒后,我和田某1都要躲着他。2016年9月的一天,谢宏强喝酒后,我不敢在二楼睡就躲到三楼去,谢宏强就把我锁在上面,后田某1找来钥匙开门把我放出去后,我就去广东打工了。我去广东后听秦金凤说谢宏强又打田某1了,打得很严重。12、谢某4的证言,谢宏强喝酒后经常打他的妻子和母亲。(三)被告人谢宏强的供述2017年1月30日,我大姐谢某1一家人来我家和我母亲田某1一起吃晚饭,当时我喝了约三两白酒。饭后他们就回去了,我就到二楼睡觉,醒来时天快黑了,三个小孩也不在家。当晚19时30分许,我走到母亲田某1居住的老房子院坝外面看见我母亲,我就说“你一天跳些哪样怪”。她说“你想打死我不是嘛”,然后就睡在地上。我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棒朝她双脚乱打,她躺在地上说“这条命交给你”。我坐在那里抽了一支烟,走到旁边水缸里喝水后,又用木棒朝她臀部打了两下。当时我喝酒醉了,难免在神智不清楚的状态下打到她其他部位,但内心没有想打她的其他地方。我又去喝水回来看见田某1已经爬到院坝边一个废弃的苕坑中坐着,喊她不应,她眼睛是睁着的,两侧嘴角有血,没有呼吸了。我知道她已经死了,就把她抱到她的床上用被子盖着。她头上还戴的一顶灰色的毛线帽子,在她睡在地上时就掉在地上了。我抱她进去时没有捡帽子。然后我打二姐谢宏香的电话说田某1死了,可能是吃药死的。后来我大姐谢某1、二姐谢宏香、小舅田某2等人都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我母亲可能是吃药了。然后民警也来了,他们把我带到派出所给我抽了血,由于当时我的酒还没有醒,他们叫我先休息一会,等我酒醒了再问笔录。我只是打她的脚和臀部,由于我喝酒醉了,具体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四)鉴定意见1、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毒检字第193号、19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载明田某1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2、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法物)字[2017]066号法庭科���DNA鉴定书(公安二卷P178-188),载明:送检的标记有“长140厘米直径2.5厘米的杂木棒上一处血迹(3-1号物证)”、“长182厘米直径4厘米的木棒上1×1.5厘米的擦拭状血迹(4-1号物证)”、“长182厘米直径4厘米的木棒上I.5×0.6厘米的擦拭状血迹。(4-2号物证)”、“长85厘米直径5.5厘米的木棒稍端带血木片(5-I号物证)”、“嫌疑人谢宏强左手指甲”、“嫌疑人谢宏强右手指甲”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谢宏强,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谢宏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有“死者田某1左手虎口处血迹”、“死者田某1左手掌内侧血迹”、“死者田某1右手虎口处血迹”、“死者田某1左手指甲”、“死者田某1右手指甲”、“死者田某1红黑相间花色棉衣第一颗扣子上血迹”的检材上检查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田某1,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田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市)公(司)鉴(理化)字[2017]5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载明送检的死者田某1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某、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毒鼠强、甲氰菊酯、氯氰菊酯成分。4、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思)公(司)鉴(法尸)检字[201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死者田某1左乳头下外侧缘见2.5×1.1cm的浅色瘀斑。可触及双侧肋骨中断多发骨折征。腰背部:左肩背腰部见39.0×18.0cm的深色瘀斑,右背部见35.0×10.0cm的深色瘀斑,平肩月甲下缘脊柱右侧见2.5×0.1cm愈合痕,右肩背部见4.0×0.1cm愈合痕。左臀部见15.0×13.0cm瘀斑,右臀部见14.0×12.0cm瘀斑。四肢:左手背见3.0×1.0cm的浅色瘀斑,左虎口及拇指、食指背侧、左手掌内侧见大量血迹粘附。右小鱼际外侧见0.7×0.3cm的皮肤擦伤,右拇指、食指见大量血迹粘附。左上肢后臂背侧见35.0×10.0cm瘀斑。右上肢后臂近肩部外侧见6.0×4.0cm瘀斑,右上肢后臂肘后外侧见10.0×8.0cm瘀斑。左下肢外侧见17.0×7.0cm瘀斑,小腿前见4.2×0.5cm裂伤,边缘欠齐。右下肢大腿后侧见10.0×4.5cm瘀斑,小腿背内侧见12.0×5.3cm瘀斑,小腿跺前10.0×6.0cm瘀斑,对应胫骨骨折。解开胸腹腔,见左胸内壁一、二肋间、四、五、六肋间疲血,中断骨折,第五肋骨折端刺破胸壁,胸腔内大量积血,量约300m1,左肺中叶前侧见散在挫伤;右肺部分粘连于胸内壁,右胸胸腔内大量积血,量约700m1,右二、三、四、五肋间疲血,中断骨折,第四肋骨折端刺破胸壁,右肺中叶外侧缘见1.5×0.5×0.3cm创口,边缘不齐。尸检过程中,提取了死者棉衣第一颗扣子上粘附的可疑血迹、左虎口处可疑血迹、左手掌��侧可疑血迹、右虎口处可疑血迹、十指指甲、十指指、掌纹、阴道分泌物、心血、胃内容物备检。鉴定意见:田某1系生前被钝器打击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骨折、右肺破裂、左肺挫伤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五)勘验检查笔录1、思南县公安局思公(刑)勘K5222250500002017020015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思南县凉水井镇青杠林村石盆坝组田某1家中。其住房为一层水泥砖房,坐东向西,由北数分第一、二、三、四间,第一间为田某1卧室,第二间为其储藏室,第早间与第四间为猪圈。东侧屋后为村民耕地和竹林地;南侧相距3.5米处为牛羊圈舍两间;西侧为田某1拆迁后老木屋宅基地和院坝,相距15米处为用水泥砖和帆布临时搭建的厨房一间;北侧院坝下为防洪沟渠,沟渠坎下相距70米处为杭瑞高速公路盐井湾障道口。从老宅基地西北角处有小路至北侧沟渠并延伸至杭瑞高速公路盐井湾隧道口有路相通。从老宅基地西北角处沿小路至北侧沟渠方向20米处可见有黑色塑料底的左脚棉鞋一只,鞋底层为黄色,鞋底弓部见“高级牛筋底”、“防滑41耐磨”字样,前掌及后跟均见有0状花纹(照相固定,编为1号物证)。第二间为储藏室,储藏室西侧木门呈开启状,室内东壁窗下有木柜一个,柜上堆放有衣物和包裹,东南角堆放有水泥砖块,靠西壁有陈旧损坏的高衣拒一个,高衣柜北侧有木柜一个,柜上有塑料袋、锑盆等杂物。储藏室东北角北壁有180×70厘米的木门一道,呈开启状,由此门进入第一间田某1卧室内,室内靠南壁墙角堆放有钢材、电风扇、电线等杂物。西壁中央有双开玻璃窗,窗下有木柜一个,西北角靠北壁搭建有1.8×0.8×0.40米的木台一个,木台上堆放有棉絮、皮箱、纸箱等杂物,木台东南角下地面上有黑色塑料底的右脚棉鞋一只,鞋底层为黄色,鞋底弓部见“高级牛筋底”、“防滑41耐磨”字样,前掌及后跟均.见有齿状花纹(照相固定,编为6号物证)。案发中心位于老宅基地中来地面.范围。在老宅基地中央地面距东侧砖房6.4米距南侧牛羊圈舍4米的地面有直径20厘米高8厘米的浅棕色毛线帽子一个(照相固定,编为2号物证)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7年3月31日10时,在见证人谢某5的见证下,谢宏强指认位于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青杠林村石盆坝组其一栋一层简易砖房是其老房子,老房子院坝中间水泥地面与土结合部是自己殴打田某1的地点;院坝黄桶旁边的地上是自己捡木棒的地点;院坝边一废弃的苕坑是自己抱起田某1的地点;砖房左边第一间是田某1的卧室,房间的床上自己放置田某1遗体的位置。3、辨认笔录,载明2017年4月10日,在见证人李某2的见证下,谢宏强通过混杂的木棒辨认出2号木棒是案发当天自己拥有殴打田某1的木棒。(六)视听资料光盘八张,被告人讯问及指认等情况的全程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违法情形存在。上述证据能够客观证实被告人谢宏强酒后持木棒将其母亲打伤致死的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谢宏强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宏强因家庭琐事,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宏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宏强作案后,处于醉酒状态,对其亲戚称被害人系自己吃药致死,且对他人报案态度抵触,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最初讯问中仍然避重就轻,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而且被告人不是主动到案,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结合谢宏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醉酒后打被害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想法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谢某2、谢某3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持木棒打击被害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虽然谢宏强主观上没有要致被害人死亡的想法,但其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谢宏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的理由虽然属实,但并不影响谢宏强应负的刑事责任。谢宏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谢宏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2032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任 利审判员 马正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