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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卫平与刘忠学、高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平,刘忠学,高念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437号原告:薛卫平,男,汉族。被告:刘忠学,男,汉族。被告:高念花,女,汉族。原告薛卫平诉被告刘忠学、高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虽经多方联系但一直未能联系到二被告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致使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