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102号原告:程某,男,1952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202231630,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委袁家头村5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汉庚,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女,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彭菁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 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