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5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湘乡市虞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