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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5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湘乡市虞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