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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3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朱某,女,苗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但原告王某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