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牟治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治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334号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88号(米兰春天1栋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260654966。法定代表人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治秀,女,生于1973年12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治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3.00元,减半收取2356.50元,由原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瞿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