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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4刑初17号公诉机关兴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仁某,男,藏族,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17年4月25日由兴海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兴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16时55分许,受害人张某某驾驶号小型汽车,由羊曲村往河卡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河幸公路11公里处时,因占道行驶,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来的被告人仁增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被告人仁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仁某赔偿了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仁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在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河卡镇羊曲村,当行驶至河幸公路11公里处时,与对面占道行驶的号小型汽车侧面相撞,造成被告人仁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仁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仁某与号小型汽车车主达成调解协议。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仁某系自首,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综上为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宏助理审判员  崔晓晖人民陪审员  闹 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