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曼、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曼,黎宁,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严曼,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黎宁,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严曼与李伟、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6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伟、黎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伟、黎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