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吴碧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吴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吴碧山,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吴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0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碧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碧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3382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