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魏有全与鸡东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有全,鸡东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21行初19号原告魏有全,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子军,男,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东县水务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夏炎焱,男,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有全诉被告鸡东县水务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其作出的《关于撤销鸡水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为: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鉴于鸡水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不足,现决定撤销鸡水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同时将该决定向原告送达,原告未提出异议。原告魏有全于2017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魏有全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