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春和等与黄小彬等民间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和,黄雪根,黄小彬,X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和,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黄雪根,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小彬,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XX英,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申请执行人黄春和、黄雪根与被��行人黄小彬、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彬、XX英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黄小彬、XX英所有车辆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