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瞿传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传双,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传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25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瞿传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瞿传双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瞿传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传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已折抵刑期15日。)二、责令被告人瞿传双退赔被害人向某手机折款损失人民币1085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手机折款损失人民币2170元:退还被害人孙某驾驶证一本(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