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江,王玉芬,李卫忠,王玉棣,刘明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驻寿光市古城街道曹家南村。法定代表人刘明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明江,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寿光市。原审被告:王玉芬,女,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住寿光市。原审被告:李卫忠,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王玉棣,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住山东省惠民县。原审被告:刘明亭,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上诉人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明江、王玉芬、李卫忠、王玉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8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1400万元,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级别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