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1许伟与高敬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高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许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敬云,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开发区,现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伟与被执行人高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文进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