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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1许伟与高敬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高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许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敬云,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开发区,现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伟与被执行人高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文进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