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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军舰、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舰,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舰与被执行人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执行费3457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占有7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全在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占有的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励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