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金钝、梁镇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金钝,梁镇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钝,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军,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镇西,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金钝因与被上诉人梁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金钝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金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金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蔡金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