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艳红、孙中文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红,孙中文,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孙中文,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晨良,男,200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在祥,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潘志平,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王艳红与孙中文、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孙中文、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未履行(2016)皖1302民初11149号民事调解书。王艳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文、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以孙在祥的名义在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的扣留。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文、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安置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滕焕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