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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金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33号原告: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都统府小区1号楼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3078-9。法定代表人:金志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凤,女,1963年3月11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由原告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