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范朋与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朋,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68号申请人:范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厨师。被执行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朋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