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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与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黎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异24号申请人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黎振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振江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与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甘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货款874075元、逾期利息189674.28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实际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货款本金之日)、违约金43703.75元,以上合计1107453.0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684元,减半收取73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2元,由被告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甘肃宝盈沥青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由黎振江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前按时履行债务,并向本院提供书面担保书。如未按时履行,由黎振江偿还债务。经审查,该执行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黎振江为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晓蕾审 判 员  蔡春晓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