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娟与钟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钟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807号原告:李娟,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杨思海,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钟如梅,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李娟诉被告钟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思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如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书面借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如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娟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12×××05)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如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