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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涛与张浩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涛,张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涛。被执行人张浩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32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李晓涛与被执行人张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5025元,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费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浩华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本人下落不明;2017年8月9日申请人李晓涛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浩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