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钱容与刘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容,刘建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087号原告:钱容,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健(系原告丈夫),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建兵,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钱容与被告刘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