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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杨与张延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张延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16号之一原告:周杨,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延崑,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杨与被告张延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杨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