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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立杰与被告周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杰,周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383号原告:邹立杰,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周云伟,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职工,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原告邹立杰与被告周云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邹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2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被告周云伟向原告邹立杰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后一次性还款。约定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7月3日,周云伟以沙场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据一张,现经多次催要,周云伟以无钱等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庭认证如下事实:2016年4月11日,被告周云伟向原告邹立杰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万元整并于两个月后还款即2016年6月11日一次性还清,未约定利率。2016年7月3日,被告周云伟以沙场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邹立杰借款人民币3.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凭,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云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47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间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雅娟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馨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