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9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刚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849号起诉人:李刚刚,男,汉族,1992年7月11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刚刚诉扬州市鸿安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诉状,其在诉状中称,2015年8月,起诉人在被诉人所建的西安市雁塔区禾盛京广中心项目从事铆工工作,月工资57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未依法给起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2月13日,起诉人在工作时受伤,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右锁骨、右肩胛骨、右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被诉人已全部承担。2016年11月21日,起诉人就此次受伤情况,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9级伤残。2016年12月24日,起诉人在工作时再次受伤,经西安高新医院诊断原告左根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被诉人已承担。因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起诉人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4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起诉人现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诉人支付医疗费50元、交通费533.9元、住宿费4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8400元、护理费22500元、营养费10500元、鉴定费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219.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219.5元;2.被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68400元;3.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元;4.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本案起诉人曾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起诉人未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的有效证据,不属于该仲裁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向无管辖权的仲裁委提起申请,仲裁委未予受理,不属于经过仲裁程序处理的情形,故起诉人直接向我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刚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梦颖打印:相丽华校对:张梦颖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