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法飞、王少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法飞,王少强,李占永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法飞,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广饶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2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少强,男,1997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被告人李占永,男,1998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辩护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未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法飞、王少强、李占永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以广检未检刑追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法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文慧、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法飞、王少强、被告人李占永及其辩护人王怀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少强与被害人王某3在广饶县相约网咖上网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少强伙同李占永、毛法飞等人将王某3带到李占永开的面包车上,持械将王某3打伤。经鉴定,王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2017年4月29日14时许,在广饶县好乐星KTV内,被告人毛法飞与项某1、毛某、陈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无故殴打秦某2、王某4(男,15岁),毛法飞用弹簧刀划伤王某4的右颞部。经鉴定,王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李占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占永具有自首情节;并未直接伤害被害人且被害人有过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7日19时30分许,在广饶县相约网咖内,被告人王少强因与被害人王某3使用数据线的问题发生争执,王少强感觉王某3系外地人员,自己丢了面子,遂电话联系李占永让其帮忙出口气。李占永当时正在稻庄镇北塔村一饭店与毛法飞、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吃饭。王某1在饭店门口随手拿了一根铁管,李占永便开其父亲的面包车拉着毛法飞、王某1等人赶到县城相约网咖。由王少强带领李占永等人到网咖里找到王某3后将其强行带至李占永开的面包车上。李占永开车拉王某3沿孙武路往南走,在车上毛法飞等人对王某3实施殴打,并在行走一段时间后停在一处废旧的工地上再次对王某3实施殴打。之后,王少强在出县城的地方下车并给了李占永二百元好处费。李占永开车拉王某3等人到了北塔村,为怕王某3报警,李占永持刀子对王某3进行恐吓并安排王某1给王某3录像,让其承认身上的伤系自己碰的。随后各人散去,王某3打车回到县城后即到广饶县人民医院就医并于当晚报警。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少强、李占永投案自首,2017年2月10日毛法飞投案自首。另查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齐某的证言,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赔偿谅解书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7年4月29日下午,在广饶县好乐星KTV,因陈某说与一个同学秦某2有矛盾,想要教训他一顿,遂打电话叫秦某2到好乐星KTV,当秦某2和朋友一起到了好乐星一楼大厅时,陈某,毛法飞等人一起上前对秦某2实施殴打,毛法飞并拿出随身带的弹簧刀对秦某2进行恐吓,后被众人拉开;毛法飞等人又上到好乐星三楼319房间,看到王某4正被他人殴打,他也上前对其殴打,并拿出随身带的弹簧刀将王某4的头部划伤。在看到王某4受伤后,毛法飞等人一起逃离现场。王某4于案发当日报案。之后,广饶县公安局对毛法飞上网追逃,2017年6月9日,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民警在广饶县银座商城附近的肯德基快餐店将毛法飞抓获。经鉴定,王某4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法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被害人王某4、秦某2的陈述,证人项某1、陈某、毛某、任某1、项某2、秦某1、商某、王某2、项某3、任某2的证言,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广饶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抓获经过及毛法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三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伤已得到补偿,且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占永的辩护人关于李占永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并不是直接致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王某3与王少强因使用数据线的问题发生争执,是两人之间的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应当由两人自行解决,并不能成为李占永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理由,在李占永和被害人之间,被害人不具有过错。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毛法飞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但在本起事实中,毛法飞持弹簧刀先是对被害人秦某2进行恐吓,后又持刀将被害人王某4划伤,在同一地点连续持刀滋事,情节恶劣。且毛法飞第一次被取保候审是在2017年2月10日,又于2017年4月29日滋事,两者间隔仅两月有余。被告人毛法飞在取保候审期间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又参与犯罪并致人轻伤,显见其社会危险性仍未消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法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少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占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中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