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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耿金海、吴栋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金海,吴栋昌,李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76号申请人:耿金海,男,汉族,1954年5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吴栋昌,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李争周,男,住河南省登封市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耿金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栋昌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耿金海提供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争周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霞 搜索“”